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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MSO)
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MLO”),任何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的人士必須向海關關長申領牌照,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由香港海關(“C&E”) 負責監管。
至盈PROMAX為欲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之客戶提供全面的顧問服務,包括協助整個申請程序、申請牌照後的合規諮詢等等。
至盈PROMAX的服務範疇
- 進行可行性諮詢 
- 就客戶盡職審查、備存紀錄規定、牌照規定及發牌條件提供合規諮詢 
- 準備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申請文件,包括各種表格、補充文件以及業務計劃書,並呈交予香港海關 
- 跟進香港海關就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的咨詢,直至牌照正式獲批 
申請須知
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30(3)條,海關關長在批給經營金錢服務牌照申請時須予考慮以下因素:
- 申請人是否委任合資合規主任或洗錢報告主任 
- 申請人或申請人業務中一名或多過一名申請人是否屬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選。 
- 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是否適合經營金錢服務(例如是地鋪,混合式商住樓宇) 
- 適當人選準則根據申請人是否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被裁定犯了相關罪行,或牽涉到個人破產以及公司清盤的情況 
所須文件
- 業務計劃書 
- 公司注冊證書(CI) 
- 有效商業登記證(BR) 
- 公司董事及股東身份證明文件 
-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M&A) 
- 銀行發出證明持有銀行帳戶的文件 
- 周年申報表NAR1以及遞交NAR1存檔後的所有文件 
- 申請所涉及該處所的文件(例如是平面圖,照片,租約或業權記錄) 
- 法團成立表格NNC1(股份有限公司)或表格NNC1G(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 
牌照申請服務流程
牌照服務總覽
金融行業牌照
✓證監會牌照
✓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
✓放債人牌照
✓保險經紀牌照
食肆牌照
✓普通食肆牌照
✓ 小食食肆牌照
✓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
✓冰凍甜點製造廠牌照
✓酒牌
✓進出口分銷商牌照
✓以及其他食肆種類牌照
其他牌照類別
✓貿易業務 - 進出口分銷商牌照
✓電子業務 – 無線電商牌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