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債人牌照
放債人牌照(ML)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負責審批的部門為牌照法庭、放債人註冊處處長 (現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及警務處處長。
至盈PROMAX為欲申請放債人牌照之客戶提供全面的顧問服務,包括協助整個申請程序、申請牌照後的合規諮詢等等。
申請須知
根據《放債人條例》 (第 163 章 ), 牌照法庭在處理放債人牌照申請時須予考慮以下因素﹕
(i) 申請人是否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如與放債業務相關的知識、學歷及經驗等)
(ii) 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是否適宜經營放債業務(如處所的土地用途及由業主及租客給予的許可證明等)
(iii) 發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
所須文件
申請人具備管理放債業務能力的文件證明
申請人財務狀況的文件證明
租約
業主的許可證明
由屋宇署簽發的 “ 佔用許可證 ” (入伙紙 )
於土地註冊處查閱處所的《土地登記冊》
處所內的平面圖
周年申報表 (如申請人為公司 )
牌照申請服務流程
牌照服務總覽
金融行業牌照
✓證監會牌照
✓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
✓放債人牌照
✓保險經紀牌照
食肆牌照
✓普通食肆牌照
✓ 小食食肆牌照
✓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
✓冰凍甜點製造廠牌照
✓酒牌
✓進出口分銷商牌照
✓以及其他食肆種類牌照
其他牌照類別
✓貿易業務 - 進出口分銷商牌照
✓電子業務 – 無線電商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