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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債人牌照(ML)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負責審批的部門為牌照法庭、放債人註冊處處長 (現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及警務處處長。
至盈PROMAX為欲申請放債人牌照之客戶提供全面的顧問服務,包括協助整個申請程序、申請牌照後的合規諮詢等等。
至盈PROMAX的服務範疇
- 進行可行性諮詢 
- 就客戶盡職審查、備存紀錄規定、牌照規定及發牌條件提供合規諮詢 
- 準備放債人牌照的申請文件,包括各種表格、補充文件以及業務計劃書,並呈交予公司註冊處及警察牌照課 
- 跟進警察牌照課就放債人牌照申請的咨詢,直至牌照正式獲批 
申請須知
根據《放債人條例》 (第 163 章 ), 牌照法庭在處理放債人牌照申請時須予考慮以下因素﹕
- (i) 申請人是否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如與放債業務相關的知識、學歷及經驗等) 
- (ii) 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是否適宜經營放債業務(如處所的土地用途及由業主及租客給予的許可證明等) 
- (iii) 發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 
所須文件
- 申請人具備管理放債業務能力的文件證明 
- 申請人財務狀況的文件證明 
- 租約 
- 業主的許可證明 
- 由屋宇署簽發的 “ 佔用許可證 ” (入伙紙 ) 
- 於土地註冊處查閱處所的《土地登記冊》 
- 處所內的平面圖 
- 周年申報表 (如申請人為公司 ) 
牌照申請服務流程
牌照服務總覽
金融行業牌照
✓證監會牌照
✓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
✓放債人牌照
✓保險經紀牌照
食肆牌照
✓普通食肆牌照
✓ 小食食肆牌照
✓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
✓冰凍甜點製造廠牌照
✓酒牌
✓進出口分銷商牌照
✓以及其他食肆種類牌照
其他牌照類別
✓貿易業務 - 進出口分銷商牌照
✓電子業務 – 無線電商牌照
 
        
        
      
    
     
                         
              
             
             
             
            